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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划外购销盐征收盐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发[1991]1155号 发文日期:1991-08-22 阅读次数:5106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ly  
 

广东省税务局:
  你局粤税发[1991]265号《关于计划外跨省购销盐补征盐税问题的请示》悉。盐历来是国家统一计划、统一分配调拨的物资。未经轻工业部批准,擅自根据盐价和经营利润的高低,从产区直接购进盐经营或使用,是与国家有关政策相违背
的。为了维护市场稳定和国家计划的严肃性,进一步加强盐税稽征管理,根据《盐税稽征管理试行办法》有关盐税违章案件的处罚精神,经研究决定,对超计划销售的盐,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规定的产地盐税额征收盐税。对擅自超计划购进的盐,如未按规定税额纳税,由销区税务机关按规定的产地税额与已纳税额之差,对购盐单位或个人补征盐税,并可视其情节轻重,按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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