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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6]194号 发文日期:2006-02-20 阅读次数:3108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北京、河北、江苏、安徽、湖北、湖南、河南、四川、贵州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关于中国南车集团公司继续收取所属企业2005年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南车财[2005]241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3079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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