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矿产部:
你部地函[1995]158号《关于申请减免税金的函》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
一、关于所得税的问题
1.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后,国家继续对地矿部所属的地勘单位实行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字(94)001号文规定:对地质矿产部所属的地质勘探单位的所得,在1994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这一政策有利于地勘单位进行结构调整,有利于地勘单位实行新旧税制的平稳过渡。
2.考虑到我国的地勘单位除了地质矿产部所属以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也有,且都存在着转产任务繁重和经济效益差等问题,这些行业主管部门的地勘单位在1994年都没有享受到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因此,为了统一税政、公平税负,促进各类地勘单位平等竞争,地矿部所属的地勘单位,从1995年1月1日起,应按税法统一规定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不再继续执行减半征收所得税的政策。
3.取消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以后,经济效益差、年利润额少的地勘单位可比照财税字[1994]9号文的规定,享受两档优惠照顾税率,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单位,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单位,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二、关于营业税的问题
1.地勘单位的勘探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根据国务院严格控制减免税的精神,地勘单位取得的应税收入,应依法缴纳营业税。
2.对地勘单位承担地方财政安排的地质工作形成的收入,考虑到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地质部门在预算支出上每年要安排一笔“地质勘探费”,直接拨付给地质部门作为地质勘探机构的勘探工作费。由于这部分资金是国家作为事业费在预算中列支的,而不是地勘单位从事地勘经营所得,按税法规定,地质部门的这部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也不存在减免税的问题。因此,地勘单位承担地方财政安排的地质工作,如属于上述情况,不存在减免税问题;如不属于上述情况,而是通过招标、承包等经营形式,为地方地质勘探项目提供勘探劳务,其收入应属于地勘单位提供地勘劳务所得,应依法缴纳营业税。
3.对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实行内部横向承包形成的收入,我们认为,无论发包方的资金来源属于什么性质,对承包方来说,其承包收入均属于提供地勘劳务所得,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不能因为从事政府项目的勘探劳务就可以免税,而从事其他单位的勘探劳务就不能享受免税,造成不平等竞争。因此,对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实行内部横向承包形成的收入,应照章征税。
三、关于“两金”的问题
对地勘单位预算外收入征免“两金”的问题,我部将另行拟文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