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当前位置:首页 >> CFO管理文摘
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8/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Cherry 阅读次数:6484次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现对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公告如下: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7日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2019-04-28]
关于落实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相关事项的通知 [2018-05-11]
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 [2018-04-25]
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18-04-27]
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8-04-28]
关键字搜索:
CFO管理文摘
CFO职场
CFO商业观察
经营管理
财务管理
会计与税务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cn)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