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当前位置:首页 >> CFO管理文摘
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 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29 来源: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Cherry 阅读次数:4217次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 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支持我国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十三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陆上特定地区为:我国领土内的沙漠、戈壁荒漠(详见附件1)和中外合作开采(指勘探和开发,下同)经国家批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中标区块(对外谈判的合作区块视同中标区块)。
  二、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我国领土内的沙漠、戈壁荒漠(详见附件1)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自营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详见附件2管理规定的附1《开采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以下简称《免税物资清单》),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免征进口关税;在经国家批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中标区块内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中外合作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免税物资清单》所列范围内的物资,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开采项目项下免税进口的物资实行《免税物资清单》与年度免税进口额度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管理规定见附件2)。
  四、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开采项目项下暂时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税。进口时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手续。超出海关规定的暂时进口时限仍需继续使用的,经海关审核确认可予延期。在暂时进口(包括延期)期限内准予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免税。暂时进口物资不纳入免税进口额度管理。
  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沙漠、戈壁荒漠自营项目项下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征进口关税,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中外合作项目项下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进口物资均纳入免税进口额度统一管理。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以外的物资应按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附件:1.享受特定地区政策的地域范围
     2.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管理规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29日
  附件下载:
    附件1 享受特定地区政策的地域范围
    附件2 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管理规定
    附1 开采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
    附2 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项目及其进口物资确认表
    附3 项目进口额申报表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6-01-07]
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6A版的通知 [2016-02-02]
关于印发《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02-18]
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03-04]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6-03-24]
关键字搜索:
CFO管理文摘
CFO职场
CFO商业观察
经营管理
财务管理
会计与税务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cn)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