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材料购进的税务处理及纳税筹划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材料主要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但是也有一部分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于是,不少企业在财务核算时为避免在进项税额抵扣方面出现差错,便将用于上述项目的外购材料单独设立“工程物资”、“其他材料”等科目入账,同时将取得的进项税额直接记人材料成本。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仅指“用于”,也就是在领用的时候要转出进项税额,非“用于”这些方面时就无需转出。一般情况下,材料在购进和领用环节都存在一个时间差,企业往往最容易忽视这段时间差的重要性。如果能充分利用材料购进和领用的时间差,在购进时先行抵扣进项税额,待未来领用时再行转出,也可以实现增值税的递延缴纳,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案例分析】某大型矿业企业,下属有食堂、宾馆、浴池、工会、物业管理中心等常设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和部门,另外还有一些在建工程项目和日常维修项目。这些单位、部门及项目耗用的外购材料金额也是相当巨大的,为了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必须不间断地购进材料以补充被领用的部分,保持一个相对平衡的余额。假设企业购买的这部分材料平均金额为2340万元,如果单独设立“原材料”账户记账,将取得的进项税额直接记入材料成本,那么就不存在进项税额的问题,从而简化了财务核算;但是,如果所有购进材料都不单独记账,而是准备作为增值税应税项目,在取得进项税额时就可以申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领用时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虽然核算复杂了一些,但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可以少缴税款,合理地递延了应缴纳的增值税款。 这里不妨算一笔账,该企业将上述单位、部门及项目的材料不间断地购进、领用,再购进、再领用,并形成一个滚动链,始终保持2340万元的余额。如此,企业就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340万元,少缴纳增值税340万元、城建税23.8万元、教育费附加10.2万元。如果没有这部分税金及附加可占用,在流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企业需向金融机构贷款。假设以贷款年利率6%计算,则节约的财务费用为: 节约的财务费用=(340+23.8+10.2)x6%=22.44(万元) 则企业多获得的利润为: 企业多获得的利润=22.44x(l-25%)=16.83(万元) 由此可见,企业对材料采购进行纳税筹划,不仅可以节省税款,而且可以节约利息支出,真是一举两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