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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筹划
发布日期:2014/8/13 来源:中国财务总监网 编辑:Gary 阅读次数:7235次
 

    在日常的财务工作中,除了要特别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识别上多加留意外,更重要的是要了解进项税抵扣究竟有哪些规定,抵扣时容易出现哪些问题?从而帮助我们按照税法的规定开展采购活动。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根据税法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和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第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迸项税额抵扣凭证,在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中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丢失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规定说明,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处理时,每抵扣一笔进项税额,就要有一份记录该进项税额的法定扣税凭证与之相对应;没有从销售方或海关取得注明增值税税额的法定扣税凭证,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第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按照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作为买价,并按买价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其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第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再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的运输费用,按照运费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的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允许其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所说的运输费用,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即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运费×扣除率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这里所说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所谓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此处的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需要提醒读者注意的是,自然灾害因素所造成的损失不再作为非正常损失。
    第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第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五,上述四项涉及的货物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第六,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增值税发票丢失的税务处理
    国税发[2002]10号文件中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作为进项抵扣的合法凭证。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存根联复印件进行认证,凭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作为进行抵扣的合法凭证。
    4、企业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增值税留抵税额的税务处理
    国税函[1998]4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对因破产、倒闭、解散、停业而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其原有的留抵税额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288号)已明确规定,纳税人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其初期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即留抵税额),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5、处理积压物资进项税转出的税务处理
    《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6、认证抵扣时间的筹划
    按照现行增值税抵扣时间的规定,自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同样,纳税人自行开具和代开的货物运输发票均可以进行进项税额的计算抵扣,也要从开票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时间和运输发票的抵扣时间就有了较大的、灵活的余地,从开具到认证有180日的调控余地,企业可以根据每月进项税额的比例进行筹划,合理确定认证抵扣的时间,避免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出现较大的波动,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并利用通货膨胀和时间价值因素相对降低企业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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