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所得税的行业税负差异及优惠政策 |
| 发布日期:2014/8/11 来源:中国财务总监网 编辑:Gary 阅读次数:6840次 |
| |
 企业所得税税率直接影响企业的税后利润水平,继而影响企业的投资收益和投资决策。 虽然我国企业所得税对各行各业采用统一比例税率,但各种优惠政策的存在,仍然为企业投资行业选择提供了空间。 企业在选择投资行业时,可以参考以下不同行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利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法依据: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七条 (2)利用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种植、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所得,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 《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3)利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八条 《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4)利用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济特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 税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三条 《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文件)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5)利用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税法依据: 《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7号) 《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七条 (6)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制和禁止的、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对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分别享受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即征即退100%、增值税即征即退80%、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 税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九条 《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67号)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 《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7)利用国家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①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②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③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④动漫企业与动漫有关的劳务和收入,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税法依据: 《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 《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1]27号) 《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8)利用鼓励软件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①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④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⑤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税法依据: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 (9)利用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①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②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③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④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⑤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⑥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⑦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税法依据: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 (10)利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①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税法依据: 《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11)利用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①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③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税法依据: 《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
|
|
 CFO管理文摘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