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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租赁的纳税筹划
发布日期:2014/7/30 来源: 编辑:Cherry 阅读次数:6385次
 

    1、资产租赁的分类与税务处理
    按照租赁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分类,租赁分为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两种形式。
    融资租赁是指本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如果一项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那么该项租赁应分类为融资租赁。
    如果一项租赁实质上并没有转移与资产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那么该项租赁应归类为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的税务处理:(1)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2)融资租赁设备可以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而租赁费高于折旧的差额也可以税前扣除;(3)租赁费通过举债支付,其利息可以在税前列支;(4)融资租入设备的改良支出可以作为递延资产,在不短于五年的时间内摊销。
    经营租赁的税务处理:(1)经营租赁支付的租金可以直接税前扣除,冲减企业的利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2)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税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一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06)》(财会[2006]3号)
    2、资产租赁的纳税筹划思路
    (1)应避免融资租赁,尽量使用经营租赁

    对于融资性租赁,由于会计处理要求确认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作为一种表内筹资方式,会给承租人带来不利影响:由于企业债务金额上升,已获利息倍数、净利润率、资产收益率、股本收益率等指标就会下降,资产负债率就会上升。承租人一般不愿意租赁合同被划分为融资租赁,所以应避免融资租赁,尽量使用经营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对租赁的分类,应当全面考虑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所有权是否转移、承租人是否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比例等因素。同时,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考察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来具体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一般在租赁合同中不要涉及资产所有权的转移和购买权问题,或将租赁期设定为租赁资产有效经济年限的75%(或稍短一些)即可,这样可以避免被认定为融资租赁。
    经营性租赁可以给企业带来双重好处,一是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设备而带来的负担和风险,二是租金直接可以在当期税前扣除,降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这也是首选经营性租赁的重要原因。
    (2)利用资产租赁实现利润的转移
    投资人可以在税负较低的地区设立关联公司,购买机器设备,租赁给税负高地区的关联公司,既解决的税负高地区公司资金来源问题,又实现了集团内部利润从税负高地区向税负低地区的合理转移。投资人可以通过控制租赁价格,来控制利润转移的幅度。
    (3)借款购置设备资产与融资租赁资产的比较选择
    融资性租赁,最终是实现了资产的所有权的转移,实质上是把企业在购买设备时的一次性付款,变成了分期付款,避免了企业一次性的大额支出,特别是对现金流不充裕、融资渠道不畅的中小企业具有关键意义。
如果企业现金流充裕,或者对外借款容易取得,可以比较借款购置设备和融资租赁那个对企业更有利。因为两种方式计提的折旧是一样的,所以,借款成本和租金成本那个低,那个就对企业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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