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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纳税筹划
发布日期:2014/7/24 来源: 编辑:Cherry 阅读次数:6540次
 

    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而支付的借款利息,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下面分几种情况,分别说明在处理此类借款利息的税务注意事项。
    纳税筹划建议:
    无论那种情况,双方都应签订正式的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借款利息率,合同中的借款利息最好用“资金使用费”或“资金占用费”替代;支付利息时,借款人到税务局代开“资金使用费”或“资金占用费”(如果开“借款利息”,税务机关有可能不认可)发票给被借款方,借款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

    1、向非关联企业、自然人借款的纳税筹划
    税法规定:
    向非关联企业、自然人借款而发生的利息,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税法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第一条
    纳税筹划思路:
    双方都应签订正式的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借款利息率,合同中的借款利息最好用“资金使用费”或“资金占用费”替代;
    支付利息时,借款人到税务局代开“资金使用费”或“资金占用费”(如果开“借款利息”,税务机关有可能不认可)发票给被借款方;借款人是企业的话,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借款人是自然人的话,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实际支付的利息高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可以考虑双方另外签订一份咨询服务协议、或者其他协议,高出的部分在这份协议里以咨询费或其他费用的方式体现出来。咨询费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没有限制。
    “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税法规定,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第一条规定: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在理解该政策规定时,应明确四点:一是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加浮动利率;二是34号公告基本上将贷款利息放宽到全部“实际支付的利息”。三是“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最晚应当在年末汇算清缴时提供并付报税务机关。四是利率参考标准包括了“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而众所周知信托公司的利率是比较高的,因此企业在本省范围内找到一家这样的参考标准,并非难事儿,这样的规定也意味着,只要企业支付的利息不离谱,基本上就可以按照“实际支付的利息”扣除了。

    2、向关联企业、关联自然人借款的纳税筹划
企业在接受关联方借款而支付的利息,要想在税前扣除,除了要符合向非关联方借款的条件外,还要注意,借款金额不要超过关联方权益性投资的一定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类型为2:1),超过的部分而发生的利息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符合比例部分而发生的利息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
    税法依据: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相关解释:债权性投资(借款)、权益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3、向企业职工借款的纳税筹划
    税法中的关联、分关联,是指的股权上是否关联。非股东的企业职工,在税法上与企业是非关联方。
    所以向非股东的企业职工借款税务处理,参照向非关联自然人借款的纳税筹划

    4、向民间高利贷借款的纳税筹划
    税法规定:
    税法上不分借款的来源,只要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就准予税前扣除。
    税法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纳税筹划思路:
    向民间高利贷借款,借款利息如果要在税前扣除,双方要签订合适的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人要向被借款人开具“资金使用费”或“资金占用费”的发票,并且利息率不高于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借款人如果是自然人,他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要缴纳发票金额20%的个人所得税。这一点,需要双方事先协商好。
    借款人如果是企业,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要缴纳发票金额5%的营业税及相关的附加税种费用,这一点,也需要双方事先协商好。
    如果实际支付的利息高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可以考虑双方另外签订一份咨询服务协议、或者其他协议,高出的部分在这份协议里以咨询费或其他费用的方式体现出来。咨询费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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