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以划分为三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税法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主席令第[1999]20号)成立的,有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A、个人独资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仅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税率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主席令第85号)。B、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所得,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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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数 |
含税级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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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超过15000元的部分 |
5%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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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
10% |
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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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20% |
3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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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30% |
9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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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
35% |
14750 |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合伙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主席令第[2006]55号)成立的,根据规定,我国的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我国对合伙企业不征收公司所得税,而是分别对各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A、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进行,按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仅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税率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主席令第85号);合伙人是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B、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所得,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按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的是免税收入。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税法依据: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
《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
2、公司制企业的税法规定
公司制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的,还要代扣其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分回的股利、红利,税法规定适用20%的比例税率)。
3、纳税筹划思路:
从总体税负角度考虑,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一般要低于公司制企业,因为前者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而后者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一般涉及双重征税问题。
但公司制企业能够享受种类繁多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所得税减免政策,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不能享受。
如果不考虑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公司制企业股东的税负率=25%+(1-25%)╳20%=40%,高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的35%;
如果考虑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公司制企业股东的税负率可能会低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的35%;例如高新技术企业是15%企业所得税率,那么高新技术企业股东的税负率==15%+(1-15%)╳20%=32%,低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的35%,如果在考虑研发费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优惠等,会低更多。
在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决策中,要充分考虑税基、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等多种因素,最终税负的高低与否是多种因素起作用的结果,不能只考虑一种因素。
在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决策中,还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