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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地点选择的纳税筹划
发布日期:2014/7/16 来源:中国财务总监网 编辑:Cherry 阅读次数:6693次
 

    在我国境内投资,从税负角度来说,主要考虑所得税的因素。中国为了鼓励高新技术产业、扶植贫困地区、支持经济特区等的发展,制定了不同地区税负差别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从税收的角度考虑,国内投资地点的选择,在其他投资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一般主要考虑在税负低的地区进行投资。
    1.利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济特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
    税法依据:
    《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文件)。
    2.利用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类产业请参照《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西部地区是指: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以及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税法依据:
    《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3.利用新疆困难地区的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指示精神,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税法依据:
    《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
    4.利用保税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当前,保税区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税收政策同区外政策执行一致。只有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税收政策不同:
    1)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海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税,或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从保税港区出口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
    3)从保税港区进入国内的货物,按照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4)保税港区内生产的供区内销售或者运往境外的产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5)保税港区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6)国内货物进入保税港区视同出口,按照规定实行退税
    7)对建设保税区基础设施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8)对保税区内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以及零部件、生产用燃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园区区内企业耗用的水、电、气(汽),按现行政策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9)对保税区内企业进口专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要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予以保税。
    10)转口货物按保税货物处理,复出口后免税。
    税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海关总署第164号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洋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芜湖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8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2002〕116号)
    《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55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保税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1123号)
    国内现有的保税区:
    截止2013年3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综合保税区有27家,分别是:唐山曹妃甸综合保税区、淮安综合保税区、衡阳综合保税区、盐城综合保税区、无锡高新区综合保税区、济南综合保税区、沈阳综合保税区、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潍坊综合保税区、成都综合保税区、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天津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海南海口综合保税区、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江苏昆山综合保税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西安综合保税区、西安高新综合保税区、银川综合保税区、河南新郑综合保税区和新疆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山西太原武宿综合保税区,衡阳综合保税区。其中,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天津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河南新郑综合保税区、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昆山综合保税区、苏州高新区综合保税区、沈阳综合保税区
    国内现有的出口加工区:
    截止2013年3月1日,国内有13个,九江出口加工区、赣州出口加工区、昆山出口加工区、郑州出口加工区、北海出口加工区、青岛出口加工区、成都出口加工区、无锡出口加工区、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松江出口加工区、天津出口加工区、乌鲁木齐出口加工区、吴中出口加工区
    5、纳税筹划的思路:
    企业完全能够而且有必要在投资之前,在充分考虑了基础设施、金融环境等外部因素后,选择整体税收负担相对较低的地点进行投资,以获得最大的节税利益。一般的做法是:在低税地区创办企业,即利用低税地区的各种优惠政策,其业务活动自然也可以扩大到非低税地区,或在低税地区设置关联机构,将更多利润留在低税地区,以降低企业的总体税负。但是企业一旦选择了在“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就必须考虑到这些地区的硬件环境、软件环境及需求状况,以免为了节税影响企业盈利,得不偿失,这是企业投资前应当慎重考虑的。
    在经济特区、浦东新区、西部、新疆设立企业,如果是想利用前几年减免税的政策,建议把技术成熟的项目放在当地设立企业,使设立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开始,能够快速地扩大经营成果,尽量在最初的减免税期间,使实现的利润最大,这样,获得的税收优惠幅度也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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