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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Cherry 阅读次数:4039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2013年11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以下简称《决定》),公布取消和下放7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决定》,做好取消下放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制定后续管理办法,做到放管结合,对无需出台后续管理办法的项目,要加强指导,跟踪管理,保证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准确适用。要对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防止变相审批和明放暗不放。要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公开税务行政审批目录清单,继续推行审批事项办税服务厅集中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大力推进网上审批,推行阳光审批,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努力营造统一有序、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不断提高税务管理科学化、法治化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13日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涉税7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

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

下放至省级及以下税务机关

 

2

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审批

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

下放至省级及以下税务机关

 

3

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

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

取消

 

4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中资源综合利用数据核准

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取消

原由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5

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物流企业确认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

取消

 

6

可用于调和为汽油、柴油的石脑油、溶剂油计划及调整计划核准

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33号)

取消

 

7

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核准

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取消

原由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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