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当前位置:首页 >> CFO管理文摘
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4/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Cherry 阅读次数:8975次
 

  现将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房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条之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核定,但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
  本公告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前未作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8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于纳税人转让加油站房地产有关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确认问题的批复 [2017-12-02]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6-02-17]
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2016-03-31]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6-12-09]
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6-12-24]
关键字搜索:
CFO管理文摘
CFO职场
CFO商业观察
经营管理
财务管理
会计与税务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cn)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