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困难,现金短缺是大多民营企业普遍面临的难题,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方面源于不匹配其现金管理能力的高速增长,一方面是因为银行的信贷政策和政府规则设置了过高的门槛。但企业要发展,就必须学会在这种环境中做强大的适者以求生存。
中小企业不断提高自身资金运作能力以匹配其发展固然重要,但合理利用银行信贷政策和政府规则还是可以润滑企业的资金链。在这个过程中,关联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发展过程中的部分资金瓶颈。
首先,中小企业可以利用关联公司解决银行贷款受托支付的问题。
2010年银监会连续出台了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明确规定对贷款实行全流程风险控制,强化了对贷款资金支付的管理,要求各商业银行已全面执行贷款受托支付制度。制度一出,很多中小企业一时间怨声载道,原本可以将流动资金贷款按照公司的业务需求自己来分个轻重缓急,自由安排支付。受托支付规则的出台,表面上控制了商业银行的放贷风险,实则不然。事实上,很多中小企业正是利用与关联公司签订一份虚拟合同,条款拟订由贷款企业向受托方(关联公司)采购一大批货物,约定货款到位后分批发货。银行信贷根据此合同通过风险管理的审核,然后将贷出的流动资金受托支付到该关联公司账户,实现资金的自我控制。当然如果关联公司属于产业链中的上下游会更加有助于银行的审批,而且能减弱贷款公司转移资金的嫌疑。
其次,中小企业可以利用关联公司解决外汇资金的跨境支付问题。
外汇资金无非是贸易项下的流动和资本项下的流动,而贸易项下的流动主要是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资本项下则包含外汇资本金投入和外债。假设集团下属公司既有境内的又有境外的,境内公司有大量的货币资金暂时没有高收益的项目可供投资,而境外公司急需资金完成一笔投资或偿债,这时如何实现该资金合法地从国内公司转移到国外公司?实际情况恰恰也没有已发生的货物或服务贸易支撑,这个时候拥有境内外关联公司就显得尤为必要。可以借助关联公司做合同预付汇,一般情况下,有合理合规的合同,境内外公司签字盖章,外管局系统会审批通过,银行也据此支付外汇给境外。这样就实现了资金从境内到境外的转移,后续在外管局要求的时间内完成进口,核销预付汇即可。
第三,中小企业可以利用关联方解决资金拆借的问题。
融通资金在民营企业中颇为常见,尽管企业之间相互借贷历来为我国法律和政策所禁止。随着原材料、劳动力成本的上涨,再加上银根紧缩,很多中小企业都遭遇资金难关,企业之间以各种形式相互借贷的情况也随之大量出现。对同一集团内部而言,由于所处行业不同、产业链利润不平衡等问题,造成资金的分布不一定能适应集团整体的资金需求,也会形成企业间借贷行为。
然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如何给资金融通披上合法的外衣?可以利用有资质的金融机构委托贷款,或利用信托公司作为中间媒介发放给贷款使用对象,还可以将企业间借款主体变为民事行为人与企业,只要双方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真实,法律是认定有效的。在关联企业资金拆解中,切记要满足税务部门的要求,无论是税务调整为借贷行为征收的营业税还是利息所得征收的企业所得税,都要合理计算并按时交纳。相比资金紧缺带来的运营难题,这些还是相对容易解决的。
不可否认的是,我国金融业是不完全竞争市场,中小企业面临的生存难题将持续存在,民间资本的非健康成长也始终让中小企业的现金状况堪忧依旧。无论是擦边银行受托支付的的审核机制,还是挑战外管局付汇要求的政策法规,抑或集团内部融通资金的拆借现象,中小企业都将会继续利用关联企业润滑自身的现金流,在艰难的环境中艰难地生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