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已成为当前热门的财务话题,自2011年11月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下发营改增试点方案至今,上海市作为试点首个城市,先后出台了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等配套文件。此次试点的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税率在现行增值税标准税率17%和低税率13%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其中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伴随细则的不断落实和完善,试点的城市范围也将进一步扩大。
营改增对促进现代服务业合理分工,刺激市场需求,进行结构性减税,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根据目前试点城市的情况,对由此带来的对咨询服务业财务管理的影响进行了分析,结合咨询服务业的企业特点和财务管理,提出了在营改增过程中企业应采取的财务管理措施。
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根据营改增在上海市的试点情况,相关的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规定以及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内容,结合咨询服务业的在市场中的地位,营改增对咨询服务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一)适用税率和计税基数的变化
咨询服务业在现行税制下归属于服务业纳税主体,即按营业收入的5%计提缴纳营业税。在营改增实施后,参照试点方案很有可能将采用现代服务业6%的增值税率,如果不考虑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影响,服务业的税负将提高一个百分点。当然具体到一个企业是否确实会增加税负还要看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对于计税基数来讲,营业税以营业额作为计税基数计算应交税额,而应交增值税的计税基数是按照销售环节发生的销项税额减去采购环节的进项税额之差来计算应交税额。
(二)对服务业定价机制的影响
服务业的定价机制比较灵活,服务价格的影响因素也较多,所以服务业税收的变化有可能会影响到服务价格的制定。
例如,对于一项当前营业税率适用5%的服务项目,其业务收费为100元,扣除5元的营业税(暂不考虑其他附加税费)后净收入为95元。营业税改革后,假设同一项服务以6%计算增值税,即同样实现95元的净收入,理论上服务价格可能需要提高至约101.1元。但是企业是否要提高服务价格,或是以此作为谈判的借口,要看企业的价格决策策略和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地位、业务细分状况等多方面的综合因素。
(三)对财务分析的影响
例如,按照当前的会计准则,损益表中“主营业务收入”核算的金额是含营业税的“含税收入额”,而营改增后“主营业务收入”核算的内容就应该是不含增值税的“税后收入额”,假设实际税负变化不大,即使净收益数据的绝对水平不受很大影响,企业的利润率(利润/主营业务收入)数值会由于主营业务收入额的减少而上升。
此外增值税不反映在损益表中,在账务处理上也与现行营业税的记账方法不同,都会影响企业财务报表的数据结构,从而影响企业的财务分析数据。
(四)对税款计算的影响
核算规范的咨询服务企业,营业收入确认方法一般是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即按照完工进度)分期确认收入。在确认收入发生时,无论是否开具营业税发票,无论是否已经收回账项,按确认收入的总额作为提缴营业税基数。
营改增实施后,企业对外提供咨询服务确认业务收入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会在日常采购环节上,如购买固定资产、物业服务、物流运输、设计制作服务等接受供应商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时,从供应商方获得增值税发票上载明的税额一般可抵扣,应交增值税额是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计算得来,这不同于营业税的按照收入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应交营业税的计算方法。
目前尚不明确在营改增后,企业按照完工进度确认的收入是否要直接作为计算增值税销项税的计税基数,而企业为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开票的税控系统会按增值税发票票面金额计算销项税额。这样就会给企业的应缴税金计算以及确定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带来影响。此外已经开具了营业税发票而没有回款的客户,如果在实施了营改增后,客户可能会出于抵扣进项税的考虑,要求退回原已开据的营业税发票而重开增值税发票时,也会对当期税款的计算造成影响。
(五)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影响
增值税专用发票相比营业税服务业地税普通发票而言,税务部门管理和稽查更加严格,因为其直接影响企业对外提供服务产生的销项税额和企业日常采购商品、接受服务环节产生的进项税额,进而直接影响企业增值税的缴纳金额。因此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使用和管理上各个环节都非常严格,我国《刑法》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与违规使用增值税发票行为的处罚措施都做了专门的规定。
应对之策
目前,北京地区营改增的具体实施方案和过渡政策等并未公布,参考上海的试点情况,针对营改增后对财务管理的影响,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应对措施:
(一)营改增后,企业的供应商会也会成为增值税纳税人,这些供应商也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咨询服务企业在接受服务时就能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供应商包括:物业服务、快递物流辅助、广告与设计公司、内地的中介审计机构、项目外包商和固定资产与软件采购商等。
同时由于咨询服务业的适用税率由5%上到6%,而据统计,咨询服务业的所有成本中,人员工资和差旅费用要占到60%以上,能够取得进项税票的成本支出很有限。
所以,近期来看营改增对咨询服务企业来讲,税负不一定降低,甚至还有税负增加的可能。随着更多的供应商加入到营改增中,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将会继续增加,营改增不会对顾问的税负造成重大影响,营改增全面实施后,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将不仅限于试点行业;相应地,公司从供应商那里取得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将增加,税赋将有下降的可能。
这就要求企业在选择供应商和服务商时,应尽量选择财务核算健全、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和服务商,这样公司才可以通过进项税抵扣,来降低增值税赋。
(二)需要建立增值税明细账,准确记录和生成增值税明细账。在日常销售和采购环节,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计提税额,在账务处理上注意与原收入和成本费用记账核算的不同。考虑到营改增对财务管理的影响,对于目前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这种情况是否会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重复缴税的问题,以及部分客户要求退票重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目前没有明确的、具体的过渡政策。
因此要求企业实时关注最新的动态和实施条例、过渡政策,保持与税务部门的密切联系。
(三)增值税发票与普通发票不同,不仅具有反映经济业务发生的作用,由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它同时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产品的从最初生产到最终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负的连续性,体现了增值税的作用。因此发票的获得、真伪鉴别、开具、管理、传递和作废都区别于普通发票。例如,发票遗失处理方法比较复杂,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和处理;重复开票,退票也不像普通发票那样简单。
因此对于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不仅需要财务部门需要重视,在开具和传递等各个环节的参与者,如销售人员和项目执行人员等都更应高度重视。
(四)由于营改增的目的之一是降低行业整体税负,但不是每一个企业都会降低税负,在税改过程中可能出现部分企业税负增加的情况。营改增后实际税负是加重或降低,除了企业自身的发展阶段、所处的市场地位等因素外,还取决于是否可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等相关一系列配套措施。
如上海市试点期间针对可能出现的部分企业税赋增加的情况,上海市财政局在《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中制定了以“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为主要内容的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对因税负增加的企业给予一定时间和金额的财政扶持。同时,对于研究开发、研究咨询和技术转让等环节产生的增值税也享有一定的减免税措施。
因此要求企业认真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和整体的业务统筹工作,一旦增值税税收优惠的条件明确,就要尽早准备申请优惠政策所需的相关材料,争取通过税收优惠来降低对企业的税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