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的出台,对我们公司是大利好!”上海一家外贸企业的财务总监钟磊颇为兴奋。
钟磊所在的企业是一家民营企业,两税合并之后,企业将从原来的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下调为25%,与外资企业持平。而同样为钟磊关注的是,按照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那么,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和老法相比有哪些具体项目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呢?对企业的利好又会有多少?
统一了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
企业放心引进高薪人才
[案例1]
飞翔投资有限公司引进金融理财专家1名,每月工资薪金2万元,2007年以前公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只能按照个人所得税征税标准1600元扣除,其余多支出的费用都由企业自己负担。2008年不仅个人所得税征税标准提高到2000元,而且企业给理财专家增加的工资薪金都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打入企业成本中,不缴税,企业税费由此减少。
旧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这是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对合理的判断,主要从雇员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配比合理进行,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由于内资企业的计税工资已经放开,内外资企业按工资薪金支出额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也统一了。
同时,这条对效益好的企业员工将是极大的鼓励,按照原先的规定,企业由税务部门核定一个计税工资,超出计税工资的部分,都必须在税后列支,这使效益好的企业也不能提高员工收入。现在,员工不仅可以分享企业成长的成果,企业也可以放心引进高薪人才,加速企业的成长。
统一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
企业可以放开手脚做广告
[案例2]
起起创意投资公司计划在北京奥运会期间投资2000万元做广告,按照原来的规定只能将40万元的广告费用在交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掉,其余1960万元要靠自己逐步消化,觉得有点不合算。现在提高了广告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对于广告费用率高、实际所得税率高、销售净利率低的企业来说受益是很大的,也就是说,起起公司可以先扣除300万元,其余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实际税前抵扣比例每提高5个百分点,按照目前20%的平均所得税税率计算,企业的净利润就相应提高1个百分点。
关于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老税法对内资企业实行的是根据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的比例限制扣除的政策,对外资企业则没有限制。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同时,考虑到部分行业和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发生情况较为特殊,需要根据其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统一了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
鼓励企业进行捐赠
[案例3]
某中小企业年利润为5万元,按照25%企业所得税率计算,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50000*25%=12500元。如果企业向慈善基金会捐赠,根据新税法,企业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额最高可达到50000*12%=6000元,当年应缴纳的税额应为50000-6000=44000,再将44000*25%=1.1万元。而按照原税法3%的扣除比例,这家企业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额最高限额为50000*3%=1500元,当年应纳税额(50000-1500)*25%=1.21万元。也就是说,该企业当年可以少缴税款1.21-1.1=0.11万元。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老税法对内资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只有3%的列支标准。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为增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公益性捐赠作了界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同时明确规定了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范围和条件。
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一览表
|
现有内资企业所得税允许列支规定 |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
对内外资企业的影响 |
相关条款 |
工资薪
金支出 |
工效挂钩或者计税工资或其他规定 |
取消限额,据实扣除 |
对工资水平高的大型、垄断企业和高精尖人才集中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劳动密集型的服务业有利 |
第八条 |
职工福利费等三费 |
福利费14%、奖励2%、工会2.5% |
福利费据实扣除、奖励2%、工会2.5% |
对大中型企业有利 |
第八条 |
广告支出 |
2% |
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15%部分据实扣除 |
对服务业有利 |
第八条 |
业务招待费 |
内资企业按销售收入的3%扣除 |
内资企业按实际发生额的50%扣除 |
对内资企业有利 |
第八条 |
公益性捐赠支出 |
支出额3%扣除 |
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扣除,不够部分下年也可扣 |
对内资企业有利 |
第九条 |
呆坏账准备金支出 |
不超过0.5%进行列帐 |
据实扣除 |
对服务业中商业、批发、零售企业、租赁业生产性服务业有利 |
第八条 |
固定资产折旧 |
最低年限和直线法 |
按照规定计算,准予扣除 |
对制造业、高新技术有利 |
第十一条 |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
采用直线法不得少于10年 |
按照规定计算,准予扣除 |
对高新技术产业、制造业有利 |
第十二条 |
长期待摊费用准予扣除的项目 |
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予以扣除 |
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大修理支出其它支出 |
对制造业有利 |
第十三条 |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费用 |
150%加计扣除 |
加计扣除 |
对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农林牧渔业有利,对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服务性企业也有利 |
第三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