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1日,我们终于见到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最后版本。《条例》共8章133条,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去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尽管该法奠定了“两税合一”的基调,但是企业的焦虑并没有就此尘埃落定。根据新税法,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所适用的税率、抵扣标准等方面都进行了调整。但是,具体如何操作?新法对外资还有没有吸引力?对企业具有怎样的产业导向?能否处理长期存在的避税顽疾?《条例》细化了新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关注的问题一一作了解答。
关注一:税率“我们最关心的问题是,明年我们公司到底适用什么税率,我们的税负到底会调整到多少?哪些企业能得到优惠?”2007年12月11日,江苏一家民营企业的钟老板对本刊记者说,而这个问题也正是大部分企业的困惑所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将实行3种税率:25%的普通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低档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则一律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
针对此条,《条例》对企业普遍关注的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界定。
可享税收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范围,由按高新技术产品划分改为按高新技术领域划分,规定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以解决现行政策执行中产品列举不全、覆盖面偏窄、前瞻性欠缺等问题。具体领域范围和认定管理办法仍未确定,将由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根据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安体富的评价,“这些规定将给中小企业带来更大的利好,同时也会给上海、广东等引进外资较多的地区带来一些压力。但是在国际上进行横向比较,25%的税率仍处于中低水平,对外资来说仍然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关注二:税前扣除接受记者采访的企业认为,除了税率,税前抵扣标准的变更对企业影响也很大,这些变更给国内许多企业带来了福音。
新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作出了统一规范,允许对企业发生的真实合理的成本支出予以税前据实扣除。《条例》则对税前扣除的具体项目及标准予以明确。
《条例》规定: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并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继续维持对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的原扣除标准;另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同时,《实施条例》明确了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条件。
业界认为,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据实扣除是新《条例》最大的亮点之一,这意味着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将取消。
在IT业打滚多年的金老板深谙其中的苦处。这几年北京的IT行业风生水起,人员的工资待遇也水涨船高。金老板的公司有50多人,大部分工资在3000—5000元人民币,一些高级技术人员工资则更高。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的纳税办法,只能扣除计税工资部分,即每月摊入成本的工资只有1600元,剩下的部分还得按照企业所得纳税。金老板说,新《条例》执行和外资企业相同的标准,将会给企业减轻不少负担。
与之形成对比的是接受记者采访的外资企业,广东一外资企业认为税前抵扣标准的变更让企业感受到了些许财务上的压力。比如《条例》第43条规定企业的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而根据现行的法规,企业根据所处的行业,在营业额一定比例额度内的业务招待费用可以全额抵扣。不过,在专家看来,这是与国际接轨的一种做法,在欧美很多国家,招待费用只能抵扣50%.安体富教授特别强调,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对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税务部门可以不予扣除。问题在于哪些属于“合理的”,哪些属于“不合理的”?《条例》对其概念和范围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对于同一行业内的一般雇员而言,企业支付的报酬根据市场有其合理的范围,如果明显超出了这个范围,将被界定为“不合理”。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在企业内任职的股东及与其有密切关系的亲属通过多发工资变相分配股利等,这些复杂多样的工资薪金情况都将对企业所得税的税基产生侵蚀,也是不被允许的。同时,工资与员工的社会保险是挂钩的,如果企业虚报工资额,在劳动保障部门很容易被查到。税务部门相关负责人透露,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制定与《条例》配套的《工资扣除管理办法》对相关细节进行明确。
关注三:优惠新《条例》出台后,对企业而言,一方面面临着严格的税收管制,另一方面也面临更多的机遇。
比如新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对企业来说就很有好处,可以提前确定或转换业务方向,变被动为主动——新法规定,企业在7种情况下可享受税收优惠:企业从事蔬菜、谷物等品种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等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并符合规定比例,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但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此外,《条例》还界定了享受税收优惠的“非营利组织”的条件。
与之前的政策相比,《条例》更注重产业性目标,强调与产业政策、技术经济政策相配合,鼓励农、林、牧、渔业、节能环保产业和自主创新企业发展。
安体富教授告诉记者,企业可以用一些巧劲儿,明确哪些优惠政策在自己的经营范围内,哪些可以关注。这次的优惠实际上就是政府的政策引导,企业按照引导去投资,不但减轻了自身的负担也符合国家政策。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筹划一定要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不能逾越。
关注四:反避税对于新《条例》,除扣除和优惠等热点之外,关于反避税的内容也备受业界关注。借鉴国际反避税经验,《条例》对关联交易中的关联方、关联业务的调整方法、独立交易原则、预约定价安排、提供资料义务、核定征收、防范受控外国企业避税、防范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条款,以及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条例》在一些具体条款上,业界表示仍存在不确定性。如《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接受本刊记者采访的一位企业财务人员认为,虽然“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和“合理方法调整”在《条例》中有些原则性规定,但对于这些操作中理解和判定弹性较强的条款,《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如何判定,税务机关如何进行调整等细节问题,将是实际操作中的重点和难点,也是企业最为关注的核心。从企业的角度来说,希望在后续文件中能尽量细化操作规定,以尽可能避免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在理解上的差异。
安体富教授认为,企业对此不必过于担心。对企业来讲,最重要的是做好举证准备。在税务机关对企业安排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进行调查时,企业要能提供资料证明自己的“清白”,要有理有据。税务机关有自己的数据库,把企业提供的资料跟这个数据库进行比较,如果反差太大,税务机关就会要求纳税人拿出相应的资料来证明你没有问题。如果企业无法提供资料的,可以视为安排“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总体来说,企业要做好税务筹划,首先要了解新税法和《条例》的规定,不要交冤枉税,也不要因为不熟悉法律细节误触法律警戒线。至于税法和《条例》规定不明确和不完善的地方,安体富教授认为,“钻空子”、“打擦边球”的方法也未尝不可。税务部门可以在与企业的博弈中不断拾遗补漏,促使税法不断改进。对于即将陆续出台的相关细则,企业还需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