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当前位置:首页 >> CFO管理文摘
关于对部分减税纺织产品恢复按规定征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1989/12/3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ly 阅读次数:6074次
 

关于对部分减税纺织产品恢复按规定征税的通知
1989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减免税的有关规定,决定对部分减税的纺织产品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产品从1990年1月1日起恢复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一)对生产地毯所用的毛纱恢复按23%的税率征税。
  (二)对外购棉纱、棉型涤纶纱生产的棉坯布、棉色织布和棉型涤纶坯布、棉型涤纶色织布恢复按应纳税额的全额征税。
  (三)对属于纺织复制品征收范围的手帕和线、带恢复按应纳税额的全额征税。
  二、地毯毛纱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后,从1990年1月1日起,对生产地毯外购的地毯毛纱恢复按规定税率计算扣除税额。
  三、上述产品恢复按规定征税后,个别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四、出口上述产品的有关退税规定另行下达。
  五、对化纤用量在30%以上的毛织品、毛复制品、人造皮毛在1990年内继续减按18%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化纤用量在30%以上的其他混纺毛织品在1990年内继续减按2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键字搜索:
CFO管理文摘
CFO职场
CFO商业观察
经营管理
财务管理
会计与税务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cn)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