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鄂地税三函发[199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我局曾以国税发[1994] 089号文明确了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股息红利的单位,亦即是股份制企业,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就地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