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口关税与增值税及消费税对照表 |
发布日期:1993/12/2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编辑:Linda 阅读次数:7354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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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国务院决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对进口货物由收征进口环节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和特别消费税改征为增值税,消费税。为了正确确则税号及其相对应的增值《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编制《海关进口税与增值及消费税对照表》(下称《对照表》)(附件一)并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对外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产品增值税率及税则对应税号目税率(税额)分别列入附件二、三。 二、《对照表》中增值税、消费税的税则对应税号等数据均已录入H883系统《综合分类表》中,并同时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投入运行。今后若有税目、税率变动,海关部署关税司将及时通知调整。 各关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部署关税司。 以上请研究执行。 附行: 一、海关进口关税与增值及消费税对照表 (见《海关进出口关税与代征对照使用手册》一九九四年版) 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三、进口环节消费税税日税率(税额)表
附件二: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下列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七。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三: 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税目 征收范围 计税单位 税率(税额) 一、烟 1.甲类卷烟 包括各种进口卷烟 45% 2.乙类卷烟 40% 3.雪茄烟 40% 4.烟丝 30% 二、酒及酒精 1.粮食白酒 25% 2.薯类白酒 15% 3.黄酒 吨 240元 4.啤酒 吨 220元 5.其他酒 10% 6.酒精 5% 三、化妆品 包括成套化妆品 30% 四、护肤护发品 17% 五、 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包括各种金、银宝首饰 10% 及珠宝玉石 六、鞭炮、焰火 15% 七、汽油 升 0.2元 八、柴油 升 0.1元 九、汽车轮胎 10% 十、摩托车 10% 十一、小汽车 1.小轿车气缸 (排气量,下同) 在2200毫升以上的8% (含2200毫升) 气缸容量 5% 在1000毫升 2200毫升的 (含1000毫升) 气缸容量 在1000毫升以下的3% 2.越野车(四轮驱动)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 5% 以上的(含2400毫升) 气缸容量 在2400毫升以下的3% 3.小客车(面包车) 22座以下 气缸容量 在2000毫升以 5% 上的(含2000毫升) 气缸容量 在2000毫升以下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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