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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
发布日期:1993/11/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阅读次数:5517次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一)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
  (二)个人;
  (三)非企业性单位;
  (四)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三、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四、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对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开业满一年后,应根据实际年应税销售额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手续。其开业后的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条件的,可继续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条件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六、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一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七、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上款第三项所列证件、资料的内容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八、主管税务机关在初步审核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企业应如实填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表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
  九、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对于企业填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确认专章,作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附件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略)。
  附件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专章印模(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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