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当前位置:首页 >> CFO管理文摘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发布日期:1994/1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阅读次数:4271次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中标产品的税收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可按国税发[1992]146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征免工商统一税的通知》的精神办理,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三、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策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外商投资企业中标生产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凡能够准确提供下列证明及资料的,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对加工生产上述中标产品所需的进口料件,免征进口
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一)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二)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
  (三)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所提供的发货单;
  (四)分包中标项目的企业除提供上述单证资料外,还须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补充说明:

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6]6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4-30
实施时间:2006-4-30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键字搜索:
CFO管理文摘
CFO职场
CFO商业观察
经营管理
财务管理
会计与税务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cn)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