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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的通知》切实做好定期定额纳税户定额核定调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3/5/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阅读次数:4956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国发[1993]23号文件,决定从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提高商品零售的营业税税率。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定期定额纳税户(以下简称“定额纳税户”)定额的重新核定调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调整的范围
  国务院这次提高“商品零售”和“其他饮食业”营业税的税率的范围,是指所有从事商品零售和其他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即包括: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从事商品零售和其他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对实行定额征收的上述纳税户的定额,要重新核定,按照提高后的营业税税率进行一次调整。此外,为了确保公平税负,平等竞争,对从事商品零售和其他饮食业以外的定额纳税户的定额,也要同时进行一次普查,定额偏低的,重新核定调整。
  二、执行时间
  为统一全国核定调整定额的时间,确保今年税收任务的完成,各地务必于6月底前完成所有定额纳税户的定额重新核定调整工作,并于6月1日起开始按重新核定调整的定额执行。
  三、具体方法和步骤
  搞好这次定额核定调整,是一项紧迫而重要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充分宣传发动的基础上,通过典型调查,认真测算,民主评议,按行业做好起点定额的测算和定额的核定调整,并及时书面通知纳税户执行。核定调整定额的具体方法和步骤由各地税务机关结合本地情况确定。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这次核定调整定额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难度较大。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指定一名局长负责,统筹协调解决定额核定调整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税政和征管问题。同时,要紧紧依靠各级党委和政府,取得他们的重视和支持,切实做好定额核定调整工作。
  (二)密切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密切与工商、公安、检察、法院、商业、供销、工商联、个体劳协等部门和单位的配合。及时向这些部门、单位或组织宣传解释国务院文件精神,争取支持和配合;对在定额核定调整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不安定因素要与有关部门、单位共同研究,做好预防工作,确保定额核定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认真做好宣传工作。这次定额调整的宣传工作,既要做到家喻户晓,又要避免大张旗鼓,要采取灵活、稳妥、切实的方法向纳税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可请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参加召开纳税户会议,传达国务院调高税率的目的、意义,以及调整定额的具体方法和步骤;也可由管户专管员逐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纳税户的理解和支持,正确处理好征纳矛盾。
  (四)正确执行政策、公平税负。在这次定额核定调整过程中,要做到抓住大户,管好中户、稳定小户;做到调整定额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相结合;调整定额与所得税附征率的调整相结合。同时,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幅度内适当提高“临时经营”营业税的税率,以保证公平税负,平等竞争。
  (五)充实个体税收征管力量,切实加强个体税收征管。这次定额纳税户定额重新核定调整后,为了防止无证经营户的增加,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要在重新核定调整定额的同时,加强临时经营税收的管理,清理漏征漏管户,确保个体税收任务的完成。
  各级税务机关对在核定调整定额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注意研究,妥善处理,并及时向上级反映汇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把贯彻落实情况于六月中旬向国家税务局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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