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当前位置:首页 >> CFO管理文摘
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已失效)
发布日期:1994/10/2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阅读次数:5209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便于电力行业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兼顾发、供电企业所在地的经济利益,我局结合电力行业的生产、销售特点和现行核算体制,于今年3月制定了《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对独立核算的电力公司所属电力企业生产销
售的电力产品,在征收增值税时采用在发电和供电环节分别预征,由电力公司统一结算的办法。这个办法基本解决了电力行业征收增值税问题,但由于各地情况不一,有些地区反映,目前供电环节预征率偏低,造成部分供电环节收入大量转
移到省电力公司所在地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意见,各地如需调整预征率的,可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提出意见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核批。

补充说明:

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6]6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4-30
实施时间:2006-4-30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2015-12-22]
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5-12-31]
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2016-02-04]
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2016-03-31]
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2016-03-31]
关键字搜索:
CFO管理文摘
CFO职场
CFO商业观察
经营管理
财务管理
会计与税务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cn)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