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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轻工产品征免增值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3/1/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阅读次数:4581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为了支持国工产品生产的发展,我局自1987年以来,几次下发了对部分轻工产品给予减免增值税的通知,这对支持轻工业产品生产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按照规定一些产品的减免税1992年年底到期,现根据目前轻工行业的实际情况,对部分轻工产品征免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下列产品在1993年年底前继续免征增值税。
  1. 麦粉、成品粮、食用植物油、饲料、糠麸和榨油厂的油饼;
  2.籽棉加工成皮棉,棉短绒、皮棉加工的絮棉;
  3.煤球、蜂窝煤和引火炭;
  4.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印刷的货币、国家债券和国家债券提款单。
  二、对下列产品在1993年内减征增值税。
  1.以下产品减按14%的税率征税:
  (1)日用玻璃器皿(指玻璃杯、茶具、酒具、食器、奶瓶、吸奶器)。
  (2)玻璃仪器(指烧器、量器、干燥器、蒸馏冷凝器、温度计、培养皿、比色管、试验用玻璃管)。
  (3)搪瓷制品(指口杯、面盆)。
  2.普通玻璃纸减按18%的税率征税。
  3.罐头食品按应纳税额减征50%。
  4.小农具按应纳税额减征30%。
  5.药用玻璃中曲颈安瓿减按20%的税率征税;注射器、体温计减按14%的税率征税。
  三、猪皮革恢复征税,1993年内按应纳税额减征80%。
  四、日用陶瓷中的坛、碗、罐、盆、缸从1993年1月1日起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抄送:财政部、轻工部、农业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建材局、国家医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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