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当前位置:首页 >> CFO管理文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收收入收纳、划分和报解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4/7/27 来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阅读次数:4211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分金库:
  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从今年7月起,税务机构将要分设为中央和地方两个税务机构。国家税务局系统不仅要征收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而且要征收部分地方税。为了保证属于中央财政的税收收入及时、准确、足额地缴入中央国库,属于地方财政的税收收入及时、准确、足额地缴入地方金库,现对税务机构分设后税收收入的收纳、划分和报解问题规定如下:
  一、国税局系统和地税局都应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和各地有关财政体制的规定,在其填开的“税收缴款书”的预算级次栏中注明该项税收的预算级次(中央、省、地、县)。
  二、国库经收处在收到缴款书后,应根据缴款书上的“国”和“地”标记,按税票将国税局和地税局征收的税收分开上划当地国库。当地国库应将国税局征收(提退)的税收划入中央国库;地税局征收(提退)的税收划入地方金库。
  三、各级中央国库应将国税局系统征收的中央税作为中央收入入库。
  四、县级中央国库在收到国税局征收的共享税和地方税后,应于当日按以下顺序处理:
  (一)将收到的共享税列入“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科目,地方税列入“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
  (二)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将属于中央分享的共享税作为中央收入入库;
  (三)根据各地财政体制的规定,将县级、地级和省级的地方收入(包括地方税和地方分享的共享税,下同),分别编制县、地、省级收入报表;
  (四)将属于县级的地方收入划入县级地方金库;
  (五)将地级和省级的地方收入上划地级中央国库。
  五、地级、省级中央国库在收到国税局征收的共享税、地方税及下级中央国库上划的地方收入后,应比照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六、每月终了后,各级国税局和中央国库应将本级国税局征收的共享税(地方分享部分)和地方税按照财政体制的规定分别编制分级收入月报,经核对无误后,由各级国税局抄送同级地方税务和财政部门。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键字搜索:
CFO管理文摘
CFO职场
CFO商业观察
经营管理
财务管理
会计与税务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cn)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