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当前位置:首页 >> CFO管理文摘
关于公安、司法部门所属单位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4/6/1 来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阅读次数:4677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对公安司法部门所属企业和单位生产销售货物征免增值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公安部所属研究所、公安侦察保卫器材厂研制生产的列明代号的侦察保卫器材产品(每年新增部分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下发)凡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劳动工厂生产的民警服装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2015-12-22]
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5-12-31]
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2016-02-04]
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2016-03-31]
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2016-03-31]
关键字搜索:
CFO管理文摘
CFO职场
CFO商业观察
经营管理
财务管理
会计与税务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cn)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