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于1993年下发了《关于1994年“两金”征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国有企业停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为了处理好国有企业停征“两金”后的遗留问题,现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两金”清理欠缴结算工作
“两金”的欠缴清理工作主要由各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其做好清理欠缴和结算工作。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集中力量,认真组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停征“两金”的国有企业逐户办理结算。凡属应缴未缴的“两金”款项,要限期追缴入库。各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应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中央国有企业的“两金”清理工作;各级地方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地方国有企业的“两金”清理工作。
二、关于“两金”清理入库的具体处理。
各级国家税务局对清理出来的拖欠“两金”数额,应积极组织入库,对一些欠缴“两金”数额较大,一次清缴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分期缴纳,但一般应在1994年内清缴完毕。
对个别缴纳所欠“两金”确有困难,或已无法清缴的企业,如:关停并转和长期亏损处于停产半停产的企业,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商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审批。
对未获批准给予减缴或免缴照顾的企业,各级国家税务局征收机关应限期将欠缴“两金”追缴入库。
三、为了规范减免报批手续,加强统一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制定了《国有企业欠缴能交基金、调节基金减免报批表》,各国家税务分局在报送欠缴“两金”减免报告时,应按表格所列要求认真填写,减免数额较大的要附文列出单位说明减缴或免缴原因。具体减免报批表格式见附件。
四、各地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抄送: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附件一:
中央所属原国有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
企业名称(盖章)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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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缴“两│省以上财政、国税 │欠缴“两│申请转增国家│批准转增国家┃
┃ │金”数额│部门批准减免数额 │金”余额│资本金数额 │资本金数额 ┃
┃ 项目 │(1) │ (2) │ (3)│ (4) │ (5) ┃
┃ │ ├───────┬────┤ │ │ ┃
┃ │ │批准文件及文号│减免数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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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基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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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节基金│ │ │ │ │ │ ┃
┠────┼────┼───────┼────┼────┼──────┼──────┨
┃ 合计 │ │ │ │ │ │ ┃
┠────┴────┴───────┴────┼────┴──────┴──────┨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税局┃
┃监察专员办事处意见(签章): │意见(签章): ┃
┃ │ ┃
┃ │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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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本表“两金”指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2.本表欠缴“两金”数额指1994年1月1日以前原国有企业欠缴“两金”数额;
3.本表欠缴“两金”余额指欠缴“两金”数额扣除省以上财政、国税部门批准减免数额后的余额;
4.本表一式五份,经批准机关批复后,企业及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税部门各留一份,报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各一份。
附件二:
中央所属原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
企业名称(盖章)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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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缴“两│省以上财政、国税 │欠缴“两│申请转增国家│批准转增国家┃
┃ │金”数额│部门批准减免数额 │金”余额│资本金数额 │资本金数额 ┃
┃ 项目 │(1) │ (2) │ (3)│ (4) │ (5) ┃
┃ │ ├───────┬────┤ │ │ ┃
┃ │ │批准文件及文号│减免数额│ │ │ ┃
┠────┼────┼───────┼────┼────┼──────┼──────┨
┃能源基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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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节基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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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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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税局┃
┃监察专员办事处意见(签章): │意见(签章): ┃
┃ │ ┃
┃ │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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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本表“两金”指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2.本表欠缴“两金”数额指1995年1月1日以前原集体企业欠缴“两金”数额;
3.本表欠缴“两金”余额指欠缴“两金”数额扣除省以上财政、国税部门批准减免数额后的余额;
4.本表一式五份,经批准机关批复后,企业及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税部门各留一份,报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各一份。
附件三:
地方所属原国有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
企业名称(盖章)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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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缴“两│省以上财政、国税 │ 欠缴“两 │ 申请转增国家 │ 批准转增国家 ┃
┃ │金”数额│部门批准减免数额 │ 金”余额 │ 资本金数额 │ 资本金数额 ┃
┃ 项目 │(1) │ (2) │ (3) │ (4) │ (5) ┃
┃ │ ├───────┬────┤ │ │ ┃
┃ │ │批准文件及文号│减免数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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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基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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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节基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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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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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财政局意见 │县(市)国税局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
┃(签章): │(签章):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列市国税局意见(签章): ┃
┃ │ │)意见(签章):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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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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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本表“两金”指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2.本表欠缴“两金”数额指1994年1月1日以前原国有企业欠缴“两金”数额;
3.本表欠缴“两金”余额指欠缴“两金”数额扣除省以上财政、国税部门批准减免数额后的余额;
4.本表一式七份,经批准机关批复后,企业及县(市)、省级财政和国税部门各留一份,报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各一份。
附件四:
地方所属原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
企业名称(盖章)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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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缴“两│省以上财政、国税 │ 欠缴“两 │ 申请转增国家 │ 批准转增国家 ┃
┃ │金”数额│部门批准减免数额 │ 金”余额 │ 资本金数额 │ 资本金数额 ┃
┃ 项目 │(1) │ (2) │ (3) │ (4) │ (5) ┃
┃ │ ├───────┬────┤ │ │ ┃
┃ │ │批准文件及文号│减免数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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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基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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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节基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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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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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财政局意见 │县(市)国税局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
┃(签章): │(签章):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列市国税局意见(签章): ┃
┃ │ │)意见(签章):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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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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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本表“两金”指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2.本表欠缴“两金”数额指1995年1月1日以前原集体企业欠缴“两金”数额;
3.本表欠缴“两金”余额指欠缴“两金”数额扣除省以上财政、国税部门批准减免数额后的余额;
4.本表一式七份,经批准机关批复后,企业及县(市)、省级财政和国税部门各留一份,报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各一份。
附件五:
中央所属原国有、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汇总表
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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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欠缴“两金”余额 │申请转增国家资本金数额│批准转增国家资本金数额┃
┃ 项 目 │企业名称├────┬────┼─────┬─────┼─────┬─────┨
┃ │ │能交基金│调节基金│能交基金 │调节基金 │能交基金 │调节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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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企业小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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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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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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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体企业小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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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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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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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本表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同级国税部门根据《附件一》和《附件二》汇总填列;
2.本表一式四份,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同级国税部门各留一份,分别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一份。
附件六:
地方所属原国有、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汇总表
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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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欠缴“两金”余额 │申请转增国家资本金数额│批准转增国家资本金数额┃
┃ 项 目 │企业名称├────┬────┼─────┬─────┼─────┬─────┨
┃ │ │能交基金│调节基金│能交基金 │调节基金 │能交基金 │调节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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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企业小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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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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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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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体企业小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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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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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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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同级国税部门根据《附件三》和《附件四》汇总填列;
2.本表一式四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同级国税部门各留一份,分别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一份。
补充说明:
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