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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发布日期:1994/5/15 来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阅读次数:3866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分行,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分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国阅[1994]42号《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同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人民银行配售黄金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实行即收即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有黄金配售业务的各级人民银行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并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应按规定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销售单价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从原配售价格中分离出来单独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分别为:
    单价=原配售价格和÷(1+增值税税率)
    金额=数量×单价
    税额=金额×税率
    以目前含金量99.9%以上黄金配售价为例:
    单价=107.68÷(1+17%)
        =92.03(元/克)
    税额=92.03×17%
        =15.65(元/克)
    银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每克黄金税额为15.65元。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银行黄金配售计价单同时使用。银行黄金配售计价单上填写的黄金配售价格不变,但须在配售计价单上注明含税金额。
    四、对按国际市场价格用外汇供应黄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以购进时国际市场黄金价格加1%手续费按购进日的人民币兑美元汇价折成人民币计算增值税税额。
    例:黄金价格380美元/盎司,美元与人民币汇价为1:8.5,则:
    单价=(380+380×1%)×8.5÷(1+17%)
        =3262.30÷(1+17%)
        =2788.29(元/盎司)
    税额=2788.29×17%
        =474(元/盎司)
    银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每盎司黄金税额为474元(每克15.23元,1盎司=31.103481克)。
    五、根据以上原则,各级人民银行对今年以来已配售的黄金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各省市外贸部门委托人民银行从国际市场代补进的黄金,已收取的外汇按今年前4个月美元与人民币1:8.7的平均汇价计算。
    六、有关配售黄金的人民银行必须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使用和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随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其应交增值税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汇总统一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具体征退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确定。

 

补充说明:

1996年2月16日 财税字[1996]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以下文件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18号)、《关于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52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24号)、《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5]财税字013号)及有关文件对黄金、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2003年1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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