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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4/4/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阅读次数:6032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成都、西安、广州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第10号《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现就中外合作油(气)田(以下简称合作油<气>田)开采原油、天然气征收增值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缴纳增值税,以该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扣除了石油作业用油(气)量和损耗量之后的原油、天然气产量作为计税依据。
    二、鉴于目前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实行统一销售,其增值税暂按合作油(气)田每次用于销售的总量计算征税。计征的增值税原油、天然气实物随同合作油(气)田的原油、天然气一起销售。
    三、增值税的原油、天然气实物,按实际销售额扣除其本身所发生的实际销售费用后入库。原油、天然气销售的定价方法,应事先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
    四、合作油(气)田的原油、天然气按次纳税,每次销售款划入销售方银行账户之日(最迟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最后一日)起五日内申报纳税(如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可按规定顺延)。逾期未办理申报纳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合作油(气)田销售的原油、天然气按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选择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六、增值税的申报缴纳事宜,由参与合作的中国石油公司负责办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附送本次原油、天然气的销售价格、销售费用、销售去向等明细资料。并按月或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作油(气)出的产量、存量、分配量、销售量以及主管税务机关所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七、合作油(气)田销售原油、天然气时,应按规定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填开方法是:"价税合计栏"按含税销售额填写;"税额栏"按含税销售额乘以征收率5%计算出的税额填写;"金额栏"按价税合计数额减去税额后的余额填写;"数量栏"按销售总量填写;"单价栏"按实际销售单价填写;"税率栏"不填。"税额栏"中所列税额为购买方的增值税进项扣除额。
    八、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气)田比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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