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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4/4/2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阅读次数:4042次
 

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个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现对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多缴纳税款的退还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而多缴纳的税款,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加工或修理修配劳务、生产、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规定》及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缴纳税款的部分。计算公式为:
  当期多缴纳税款=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当期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工商统一税税款一特别税税款
  工商统一税税款是指以外商投资企业当年销售额外和销项税额合计数为计税依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外函[1994]009号《关于贯彻国税函发[1993]15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所附的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计算出税款(包括地方附加)。从事批发,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业务收入一律按3%的税率计算工商统一税税率。
  特别消费税税率是指按照当年应税产品数量和国家税务局(89)国税流字第112号《关于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规定》所列税目、税额和计算方法计算出的税款。
  二、外商投资企业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消费税的,其多缴纳的税款,按照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科款或消费税税款占当期待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总额的比例,分别计算退还增值税和消费税。计算公式为:
  应退增值税税款=当期多缴纳税款×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当期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款总款
  应退增值税税款=当期多缴纳税款×当期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当期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款总额
  三、《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所说的“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199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的经营期限”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期限,不包括1994年1月1日以膈办理的延长期;“5年”是指从1994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
  四、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所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超出按照原工商统一税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进口环节应缴纳税款的部分,原则上不予退还。但是,对于个别的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国内急需或国家鼓励发展的产品,进口生产所需国内市场不能保证供应的原材料,零部件所多缴纳的税款,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作个案处理。
  进口环节工商统一税的计算公式为:
  进口环节工商统一税科款=(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工商统一税税率)×工商统一税税率
  五、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不予退还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
  六、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涉外税务机关报送书面申请报告,填写《增值税、消费税税负增加退税申请表》,同时附送增值税、消费税完税证复印件,经主管涉外税务机关审核,并报授权税务机关批准后,办理退还税款手续。
  七、外商投资企业的年退税额在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以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年退税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审批。各省级分局、计划单列市分局,应于年度终了后60天内,将上年度退税情况汇总上报国家税务局。
  八、多缴纳税款的退还,原则上在终后一次办理。年度退税额较大的,经省级分局、计划单列市分局批准,可按季预退税款,年终清算。个别企业因资金周确有困难,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按月预退税款,年终清算。
  九、外商投资企业应据实申报退税额,凡发现有申报不实或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造成多退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为了帮助小规模企业加强经营管理,促进其生产发展,尽快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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