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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发布日期:1994/3/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阅读次数:4359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自1994年1月1日起,全国推行增值税后,对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的问题,1994年1月6日,我局以国税明电[1994]006号明传电报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品税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发给各地。现印发给你们,请继续遵照执行。
  一、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名单附后),对其所属免税品商店批发、调拨进口免税的货物,暂不征收增值税。
  二、名单范围内的免税品经营单位及其所属免税品商店零售的进口免税品,按照实现的销售额,暂依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已废止)
  三、上述专业公司、免税品商店批发、调拨或零售非进口免税货物及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免税品销售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四、国税明电[1994]006号明传电报有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为准。

  附: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名单

  1.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晓峰公司外汇商品服务部(国防科工委)
  3.外交部供应站(外交部)
  4.中国免税品公司(国家旅游局)
  5.中国华侨旅游侨汇服务总公司(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6.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物资供应部(交通部)

补充说明:

本法规第二条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6]6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4-30
实施时间: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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