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当前位置:首页 >> CFO管理文摘
关于“拨改贷”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1989/10/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ly 阅读次数:6451次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你行建总发字[1989]第117号《关于请求批准"拨改贷"借款合同免缴印花税的报告》收悉。关于你行提出要求对"拨改贷"借贷合同和实行差别利率的基本建设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问题,我们认为:(一)根据印花税的立法精神和《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拨改贷"借款合同和实行差别利率的基建借款合同,都属应税凭证,均应按规定纳税。(二)借款合同的税率是根据各家银行信贷资金周转情况和综合各类借款的收益状况,本着税负从轻的原则设计的,一般不存在无力负担的问题。因此,除《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已有规定者外,不宜再对某类借款合同另作免税规定。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键字搜索:
CFO管理文摘
CFO职场
CFO商业观察
经营管理
财务管理
会计与税务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cn)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