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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减税免税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1989/11/30 来源:国务院 编辑:Linda 阅读次数:5200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减税免税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清理整顿情况于1989年3月底前报国务院。

  附件:关于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减税免税的意见

  抄送:党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办公厅、各总部、各军兵种。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

  附件:关于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减税免税的意见

国务院:

    去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以后,各地对越权减免税进行了检查、清理,有些问题作了纠正,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有些地区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对越权减免税问题清理不认真、不彻底,该纠正的未予纠正。今年以来,有的地区又超越权限继续新开减免税口子,严重影响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和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根据国务院关于税权不得分散,不许乱开减免税收的口子,已经减免的要进行认真清理的要求,现对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减税免税提出如下意见:

  一、为了严格控制某些特殊消费品、长线产品的盲目发展,无论什么性质和类型的企业,生产销售的烟、酒、鞭炮、焰火、钟、表、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电冰箱、摩托车、洗衣机、吸尘器、空调器、电子琴、钢琴、电视机、录音机、放音机、录像机、电子游戏机、易拉罐及易拉罐饮料、铝合金门窗及建筑装饰材料、电度表、糖精、粘土砖瓦、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焚化品,各地一律不得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对小毛纺厂、小棉纺厂、小丝织厂、小炼油厂、小油漆厂、小轧材厂、小烟厂、小酒厂,一律不得减免产品税、增值税、所得税。上述各项,已经批准减免税的,一律从198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恢复征税。今后,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如需增加不得减税免税的其他项目,授权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对进口国内长线产品、市场价格已放开的消费品和国家限制进口的产品,不得减免进口环节产品税、增值税。对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在出口时实行彻底退税,因此一律不得减免生产环节的产品税、增值税。

  三、清理整顿各类公司的减免税。对综合性公司、金融性公司和流通领域的公司都要依法征税。应纳的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一律不得减税免税,已经批准减免税的,应立即停止执行。开办初期缴纳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减免所得税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批准减免所得税超过1年的,改按上述法规执行。

  四、国家对乡镇企业统一法规的减免税照顾仍继续执行,各地在税收管理权限以内必须严格控制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各地越权批准减免税的,应立即停止执行。对少数开办初期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经严格审核,可给予一年减免所得税照顾。对擅自改变所得税税率或减成征收的,都必须恢复征税。所得税前的列支范围必须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法规执行,不得自行放宽。对乡镇企业减免税的审批,要严格按照现行体制法规办理,不得层层下放审批权。严禁企业减免税期满后,采取改换厂名、改换产品名称或商标等手段,骗取继续减税免税。一经发现,一律按偷税论处。

  五、任何地区、部门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涉外税收政策,不得超越权限自定涉外税收优惠法规。凡违背统一税法和国务院颁布的法规自行减免税的,一律无效,应予撤销,并公开纠正。

  六、为了大力压缩基建规模,要充分发挥建筑税的宏观,调控作用,对自筹建设投资要严格征收建筑税。除税法统一法规的减免税外,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减税免税。

  七、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减免税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批制度。在办理减免税的工作中,要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特别对那些金额较大或影响面广的减免税项目,要进行专项调查,集体审议,逐级报批。严禁个人决定减免税,违者严肃处理。

  八、清理整顿减免税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经济利益。地方各级政府必须加强领导,从全局利益和宏观需要出发,认真清理整顿。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一位领导同志负责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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