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流转税制,为了做好涉外税收收入的统计分析工作,我们对原涉外税收有关报表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报表式样及其说明发给你局,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要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涉外税收有关报表。省级税务局报送的报表,凡未包括计划单列市的应予注明。
二、修订后的涉外税收季报表自一九九四年第一季度起使用,原涉外税收报表同时废止。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按照本通知所附报表式样自行印制使用。考虑到一季度报送时间偏紧,今年一季度报表可推迟到六月底前报送。
三、填表要求
1、报表中所列各项指标,应工整、清晰地逐一填列,没有数据的项目填0,不留空行。所填数据要准确无误。填报单位要加盖公章,主管局长、处长、复核人、制表人要签名。
2、金额单位一律为千元,千元以下的四舍五入,不得写00,凡以户为单位的一律填写正整数,三位数之间不得出现分节号。
3、报送报表时,必须附送收入情况分析,包括收入升降原因的分析,以及拟采取的措施和建议,真正使报表发挥促进涉外税收征管的作用。
四、涉外税收收入季报表是涉外税收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为领导决策提供数据。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报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指定专人负责。
五、“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开业户数登记表”继续使用,每半年报一次,分别于七月十日和次年元月十日以前电传我司,电传号3266836.
附件:1、涉外税收收入统计季度报表;(略)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经营情况季度报表;(略)
3、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收情况季度报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