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云南中缅边境民间贸易进口货物在国内销售时,农业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扣除;农业产品以外的货物,一律按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扣除。本通知从1994年5月6日起执行。
经国务院批准,对云南中缅边境民间贸易进口货物在国内销售时,农业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扣除;农业产品以外的货物,一律按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扣除。本通知从1994年5月6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