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当前位置:首页 >> CFO管理文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改变管输结算办法后如何征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4/11/10 来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阅读次数:4644次
 

辽宁、河北、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反映,为了进一步深化石油企业内部改革,强化会计核算,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拟将现行管道输送原油价款结算由"首站交油,末站结算",改为油田在向管道局(输油管理局)供油时,收回供油款,管道局在向用户供油的同时,向用户结算供油款和管输费用。为配合石油企业内部深化改革,加强管理,现将原油改变管输结算办法后的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油田销售原油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管道局(输油管理局)销售原油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管道局收取的管输费用仍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至1996年12月31日止。

  请依照执行。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键字搜索:
CFO管理文摘
CFO职场
CFO商业观察
经营管理
财务管理
会计与税务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cn)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