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出台后,笔者根据当前宣传文化单位实际经营特点及情况,并结合目前税收征管实际情况,就宣传文化行业部分业务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案粗浅分析如下:
关于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企业筹划思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中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企业类型主要为以下几类:第一类为出版物在出版环节享受此政策。第二类为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和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第三类为对部分印刷、制作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但是,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来看,有的企业全部业务享受先征后返税收优惠政策,其增值税筹划余地相对较小;而有的企业其部分业务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第23条,仅规定了纳税人兼营免税或非应税项目,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而对于企业部分业务享受先征后返政策,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如何分摊税法一直未明确。
既然税法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财务人员就可以采取合理的分摊方法进行避税,即将其增值税进项税金尽量多分摊至未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销售业务中,使其应税业务少缴税,则将增值税进项税金少分摊至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销售业务中,使其多缴税后再通过财政返还,从而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在目前企业的实际操作中,其进项税金的分摊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按当月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及未享受此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为依据进行分摊。其公式如下:
享受先征后返销售部分应分摊的进项税金=(当月全部进项税-当月可正确划分用于先征后返业务的进项税)×(当月销售先征后返业务收入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合计)+当月可正确划分先征后返业务的进项税
二是以企业当月产成品成本为依据划分各自的进项税,即月末根据本月完工产成品的生产成本来划分进项税。其公式如下:
享受先征后返销售部分应分摊的进项税金=(当月全部进项税-当月可正确划分用于先征后返业务的进项税)×(当月先征后返业务完工产品成本合计)/(当月全部产成品成本合计)+当月可正确划分先征后返业务的进项税
三是采用产成品的实物数量来分配进项税金,即月末根据产成品的实物数量来分配进项税。这里的实物数量可以是重量、数量,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来划分,其公式如下:
享受先征后返销售部分应分摊的进项税金=(当月全部进项税-当月可正确划分用于先征后返业务的进项税)×(当月先征后返完工产品的数量或重量合计)/(当月全部产成品的数量或重量合计合计)+当月可正确划分先征后返业务的进项税企业会计人员可通过以上三种计算方法,来比较其分摊进项税金的大小,从中找出最适合企业经营情况及节税的计算方法。
另外,在实际计算过程中,若发现以上计算公式中取消“当月可正确划分先征后返业务的进项税”对企业更为有利时,也可取消上述计算公式中的“当月可正确划分先征后返业务的进项税”项目。
同时,对由于企业月度之间生产和销售业务不平衡,按上述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金分摊不实的现象,可采取按年度结算方法,即年末按当年有关数据计算当年应分摊的进项税,对月度计算的数据进行调整。